一枝笔写作事务所 2012-06-29 字数4157字 点击: 次
关于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司法适用的障碍与路径
论文摘要:适用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已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所广泛采用。目前,该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面临着一些障碍,基于全面规制行政权、树立公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以及营造诚信政府的必要性,笔者就信赖保护原则司法适用的路径进行了探索。
论文关键词:信赖保护;司法适用;障碍;路径
信赖保护原则又称合理信赖保护原则或保护合理期待原则,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开始重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重要地位,或将其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加以提倡,或将其视为“非常有价值”的行政法原则。也有学者将信赖保护原则作为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使用该原则是实现其价值和作用的最主要方式,对于我们当今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现实意义。
一、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司法适用的必要性
(一)实现对行政权的全面规制的客观需要
目前,在我国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范围是非常狭窄的。有权利必须有救济,权利才有保障,但是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只受理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而对于对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政承诺等行政行为提起的案件却不予受理。
在依法行政总原则的支配下,行政主体应当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倘若因为行政主体的行为使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受损,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据信赖保护原则请求司法救济。因此,在信赖保护原则的指导下,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应当在司法权的监控之下,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全面规制。
(二)树立公众对法律普遍信仰的必然要求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哈罗德•丁•伯尔曼所著的《法律与宗教》中写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着人的情感,人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人的信仰。”这句话深刻阐释了法治的理念必须把信仰视为法治的精神底蕴。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虽然在法制建设、法治观念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存在的问题还是显而易见的。如快速推进的立法运动,导致一些法律、尤其是低层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朝令夕改、甚至出尔反尔。信赖保护原则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基本前提就是其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必须能够给人们带来真实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如果法律的适用无法实现其可预测性,无法实现公平正义,那么势必会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失去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依法治国的当今,必须在全民中树立坚实的法律信仰。
(三)营造诚信政府的现实呼唤
目前,在行政实践中,政府信用缺失的现象严重。政府信用缺失的事件经常见诸新闻媒体,“可以说,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专门针对政府守信问题的,是防止政府失信的有力武器。”信赖保护原则侧重于保护无过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并通过法律救济的方式,确保这种合法或合理利益的实现。就是通过严格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行为负责,以此迫使政府诚实守信。
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司法适用的障碍
目前,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司法适用障碍直接导致了该原则在实践运用存在严重不足,具体障碍体现如下:
(一)法典主义的法律传统
制定法一直是我国唯一的正式法律渊源,而行政法基本原则和判例却一直因为居于非正式渊源的地位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般并不作为行政审判的法律依据被适用。受此影响,在我国法理学界,多数的行政法学者也认为我国的行政法渊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因此倘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判案极有可能会受到“没有法律依据”的指责。这样信赖保护原则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一方面不断有人研究它,一方面却没人敢适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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