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枝笔写作事务所 2011-08-10 字数4212字 点击: 次
职工宿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职工宿舍管理,维护公共财产和职工利益,保证职工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安定的生活环境,特修定本规定。
1、双职工宿舍管理
1.1 职工宿舍的管理和个别调整,由综合部拟定方案提交领导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分配、占住。
1.2 租住本公司家属宿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2.1在本公司离退休无住房户或在本公司工作二年以上,且续签合同并已结婚的员工,家属随其共同生活且属厦门户口;
1.2.2在市区或其他地方没有租住或购买本公司住房;
1.2.3属公司管理、技术骨干未具备以上住房条件,需住双职工宿舍,在公司房源许可情况下,经本人书面申请,综合部签署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1.3 家属宿舍租金分为二个等级,酌情收取租金:
2、单职工宿舍管理
2.1 住宿具备条件:
2.1.1 在本公司工作的合同工和在招用时同意予以安排住宿的员工(以人力资源部通知为准)。
2.1.2 家住与海沧镇周围5公里以外的三班倒员工。
2.1.3 三班倒的女工。
2.1.4 家住市区三班倒的员工。
2.1.5 户籍不在本公司的新招进的外地员工,不论试用或录用,要求在报到时应出具完整的婚育证和暂住证明。若未办暂住证者,应向保卫干事提供本人身份证和2张一寸照片或先交身份证后交照片,以便代办。新招收的员工体验表均交至医务室建档。符合上述要求者,予以安排宿舍。
2.2 单职工宿舍住宿标准:
2.2.1 中层领导、受聘中级职称和硕士研究生1人一间,其它员工2人一间。
2.2.2 属2.1.1以外临时住宿对象,三人以上安排一间。
2.2.3 床位数安排以居住房面积而定。
2.3 凡不符合标准,未经综合部同意擅自住进公司各类宿舍或在住宿安排中弄虚作假,搞挂靠或不服从安排调整者,每人每月按200元收费。
2.4 员工宿舍安排后原则上不予调整。个别职工确需调房,应事先书面报告,经综合部同意后予以解决。若未经综合部同意自行调换者,每人每月按市政府商品房租金标准(优惠房租标准的三倍)收取房租。
2.5 不许家属住进单职工宿舍。综合部提供若干套家属宿舍,作为员工家属探亲周转房。员工家属来公司探亲,一周前通知综合部,由综合部安排。一般探亲期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租金照交;若超过二个月,租金按市政府商品房租金收取。
2.6 单职工宿舍一楼按2.50元/m2、二楼以上按3元/m2收租金。
2.7 租住单职工宿舍的员工,每人配备柜床、学生桌、靠背椅各1张。
2.8 单职工宿舍每间安装吊扇1台。5年内遇有电器故障,住宿者应负担50%修理费用。如丢失、住宿者应按原价赔偿。满5年后,视具体情况酌处。如宿舍有配备价格较高的电器,按配备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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