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枝笔写作事务所 2011-06-07 字数4142字 点击: 次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显然,企业所得税在临界点30万元上下税赋差异很大,有关各方在注意两个有数据条件的同时,还要注意所从事的行业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利率。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都适用。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管理,有关方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的规定落实。
四、加计扣除优惠
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一)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纳税人应注意分清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的范围及条件,如果构成无形资产的,则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要按照无形资产摊销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为了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新税法将原来在财税主管部门通知中规定的加计扣除措施上升为法律的规定,并对该项政策做了适当调整:
1、将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鼓励社会各类企业吸纳特殊人员就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2、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取消了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安置残疾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事务,否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五、加速折旧优惠
加速折旧是指按照税法的规定,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以后年度相应减少折旧额,从而使纳税人的所得税负得以递延的一种优惠方式。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资产使用强度大或更新快而导致其使用寿命的缩短,对此类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更符合其实际使用寿命;另一种情况是国家鼓励企业加大对固定资产的投入而允许其对某些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加速折旧,对政府而言只是相当于放弃了部分利息收入,整体上不会对税收收入产生大的影响,而对企业来说则能起到很大的鼓励和支持作用。新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类情况主要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减计收入优惠
主要是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我国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源综合利用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而内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则有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规定。新税法将定期直接减免的税收优惠方式转变为减计收入这种更为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方式。
七、税额抵免优惠
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专用设备应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具体规定见(财税[2008] 48号)文件。
八、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新兴产业,对其实行税收优惠,可以引导社会资金集中用于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解决中小科技企业投资不足的问题,有利于风险投资尽快回收,减少投资风险,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立和成长发展。具体来讲,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以上八个方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税法用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用21条进行明文规定,还有两条特殊的规定在上面没有罗列,但要引起我们关注:一是新税法的第二十九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征和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二是新税法第三十六条授权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
归纳以上内容,目前我国实行的新税法的优惠政策概括起来可以用9组36个字来记忆:一免收入、二减免税、三降税率、四加计扣、五加速折、六减计收、七抵税额、八扣所得、九十特殊。
(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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