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思想解放,观念更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管理创新,增强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量,营造构建和谐xx的良好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各部门、街镇、经济板块管委会、人民团体和在区的市级部门单位分支机构(含公用事业单位)。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群众评判、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第五条考核工作每年总评一次,实行100分制,并采用加扣分方式。考核对象、考核次数依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考核方式分为日常考核和群众测评两种。考核权重为4:6。
第七条日常考核由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采取调阅资料、抽查案卷、明察暗访、办理投诉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群众测评采用发放《xx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工作考评表》(见附件)的方式进行。
参与测评的人员是:区人大代表20名;区政协委员20名;街、镇党政主要领导(代表领导班子意见);直接服务对象和非直接服务对象(含监测站、点工作人员)计300名。
考核权重为1:1:2:6。
第九条考核工作实行加扣分,其中加分上限为5分,扣分下限为10分。
(一)加分方式
考核对象的好做法、好经验得到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或推广的,每次加0。5分;被市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每次加0。5分;被市委、市政府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者在全市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分;被中央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每次加1分。
考核结果与上年相比,进位超过10位的,加1分;以后每多进1位加0。1分。
(二)扣分方式
考核对象的工作受到区领导书面批评的,每次扣1分;考核对象的工作受到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在全市大会上受书面批评或被市级主流媒体批评报道的,每次扣3分;被中央级主流媒体批评报道的,每次扣3分。
考核结果与上年相比,退位超过10位的扣1分;以后每多退1位的,加扣0。2分。
(三)加、扣分由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有关材料后予以确认(加分由考核对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结果由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领导小组予以公布。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分为服务意识、依法履职、办事公开、清正廉洁、改革创新等五个方面。
第十二条服务意识考核内容(20分)
(一)对服务对象不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或者首问不明确告知办理事项的,每次扣1分。
(二)对服务对象语言生硬、敷衍塞责,按照规定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拒绝办理的,每次扣2分。
(三)应办事项久拖不决、相互推诿,造成损失或影响的,每次扣2分。
(四)刁难服务对象或与服务对象发生顶撞争吵的,每次扣2分。
(五)擅自离岗、脱岗、缺岗(窗口单位)贻误工作的,每次扣2分。
(六)对群众投诉举报不按规定处理,或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每次扣2分。
第十三条依法履职考核内容(40分)
(一)按照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要求应当依法减少、调整的审批事项,而没有减少、调整,或超过审批时限未办理的,扣2分。
(二)继续执行已废止、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或擅自设置、变相设置审批事项的,扣2分。
(三)依托行政权力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名变相收取费用,或利用行政权力委托有关单位(如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的,扣2分。
(四)擅自增加或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标准的,或继续执行已取消收费项目的,或将应由服务对象自愿接受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扣2分。
(五)不出示收费许可证件、不具备收费资格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而收费的,扣2分。
(六)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后不指出、不帮助解决问题的,扣2分。
(七)没有法定依据、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扣2分。
(八)自行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或因服务对象对执法行为提出异议而加重处罚、刁难或打击报复的,扣2分。
(九)未使用法定的罚没票据,或向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的,扣2分。
(十)对群众反映不重视或处理不当,引发区域性社会不稳定的,每起扣4分。
第十四条办事公开考核内容(10分)
(一)对政策规定、工作职责、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工作流程和便民措施等应向服务对象公开而未公开的,每项扣1分。
(二)对办事程序应当简化、合并而未简化、合并的,或向服务对象承诺的办事时限未兑现的,每项扣1分。
(三)在公开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起群众投诉的,扣2分。
第十五条清正廉洁考核内容(15分)
(一)对未制定廉洁从政、从业行为规范的,或执行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件次扣2分:
接受或主动要求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吃请,索取或者收受礼金、礼品的;
接受或主动要求管理对象、服务对象为其提供旅游、娱乐等活动的;
强行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摊派、索要赞助的;
违反规定由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报销应当由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承担费用的。
第十六条改革创新考核内容(15分)
(一)对原有不适宜的工作机制缺乏改革,导致管理错位、越位、缺位,影响经济发展的,扣2分。
(二)未建立服务发展的长效机制,或对影响发展环境的情形,不研究相应办法和措施的,扣2分。
(三)管理方式陈旧,未推行电子政务建设的,扣1分。(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