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关系的几点探索
[摘要]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起来的新兴学科。在它的定义、范围、意义、地位问题上存在争议。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之间既有着密切联系,同时,它们之间也存在着重大区别。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应该是与国内法平行的国际法体系中三个彼此完全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联系区别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起来的一个新兴学科。它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它的定义、范围、意义、地位问题上存在着争论。本文试针对争论中的某些具体问题,略抒己见。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本文转载自 www.yzbxz.com 一枝笔写作网)公法关系的几点认识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关系的三种分歧国际公法通常简称国际法,在我国国际公法学界,王铁崖先生最早提出的一种观点是比较权威的,即“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国家之间关系就是国际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等等。国家经济法关系是整个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国际政治关系是国家之间最活跃的关系,而国际法律关系则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
关于国际公法调整对象,许多国际公法著作都基本上沿用了王铁崖先生在《国际法》1995年新版本中的定义:“国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所谓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在国际舞台上除了国家是主要参加者之外,还有其他参加者: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为了对国际法有一个初步的概念,把国际法看作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总体,也就够了。”
根据上述定义,人们容易想象国际公法中存在一个国际经济法分支,它是调整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关系的公法体系,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可是在实际生活中,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是有学术分歧的,具体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传统的国际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忽视了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专门用来调整上述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这就是国际经济法。王铁崖先生在1980年2月2日中国国际法学会成立大会上的发言中指出:“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转变,在国际法上提出了许多经济问题,使国际法的范围扩大了。最近十几年,提出了国际经济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的主张,引起了普遍的重视……国际经济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其内容范围和体系如何,现在还很难确定。但是,国际经济法的确立是现代国际法的另一主要动向,这是明确无疑的。”王铁崖先生主编的《国际法》1981年版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为: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它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以及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一致的,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一般国际法的主体也是一致的,就是说,主要是主权国家,另外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机构。”梁淑英主编的《国际公法》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法的新分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和国家组织,其调整对象限于主体间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范围系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
第二种观点是在国际公法的著作中根本不涉及国际经济法问题。端木正主编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国际法》、刘海山主编的《国际法》、王献之主编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国际法》等都属于这种情况。
第三种观点是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应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这种观点是当前国际经济法学者普遍支持的观点。如陈安:“综上分析,一项普普通通的国际投资活动,一种屡见不鲜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其所涉及和所适用的各门各类法律规范就如此之多。举一反三,由此可以看出:用以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确实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它是根据迫切的现实需要‘应运而兴’的综合性法律部门;从而,国际经济法乃是一门独立的边缘性法学学科。”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不涉及国际经济法的行为纯属逃避,根本解决不了问题,故不能采纳。第一种观点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的代表人物王铁崖先生在其主编的《国际法》1995年版本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是:“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部门,广泛地说它是规范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私人公司和个人之间的相互经济交易和经济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经济法学是以国际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通常所说的国际经济法事实上是指国际经济法学,而非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以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关系为基础,以跨国界的经济交易和经济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我们把此版本中国际公法定义同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加以比较,可以看出二者对“国际经济关系”一词存在语义分歧。王铁崖先生在解释国际关系时说:“国家之间的交往关系是国际关系,”这代表了传统国际公法学界对国际关系的解释,那么不同国家的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是否也应纳入国际关系呢?王铁崖先生没有也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除了将其他两种观点排除外,笔者在本文的第三部分中还将充分论证国际经济法应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合理性。下面我们将在第三种观点的基础上看一下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