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枝笔写作事务所 2012-06-01 字数3398字 点击: 次
国内法与Trips关于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之比较分析
摘要:本文从计算机软件的性质、法律保护模式入手,通过我国法律与Trips关于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的比较分析,结合国外专利权发展分析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得出结论———我国专利法与Trips均不排除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Trips协议可专利性
一、计算机软件的法律属性与法律保护模式计算机包括硬件与软件两部分,其硬件为计算机的有形机械,计算机程序则属于软件部分。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事务局于1978年公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之标准规定》,计算机软件包含计算机程序、程序描述以及程序使用指导。这里所说计算机软件,仅指计算机程序。
(一)计算机软件的法律属性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研制是一种高强度的脑力劳动,它以代码形式记录下来,是一种无形的精神产品,却又体现一定的思想内容,因此,我们可以将计算机看作是表达形式与思想内容的统一。
计算机软件的表达形式体现了“作品性”,计算机软件的思想内容体现了“功能性”,计算机软件从形式上看是一种文字作品,而从内容上看是一种智力创作,计算机软件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是文字作品与智力创作的结合。
(二)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模式到底是用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表达形式予以保护,还是用专利法将计算机软件表达形式与思想内容一并保护,首先要对两种模式进行对比。通过分析发现,版权保护模式的保护成本较低、获取方式较为简易、保护期限较长;专利权保护模式的范围更广、保护力度更强、更利于技术革新,所以,采用专利权保护模式更有利于计算机软件的全面保护。
二、比较我国法律与Trips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一)我国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我国对计算机软件采取一分为二的模式保护,将计算机软件的表达形式以文字作品看,采取世界通用的版权法保护模式,由我国《著作权法》调整;把计算机软件的思想内容看作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即智力创作),不受《著作权法》调整且原则上被专利法排除保护。我国对计算机软件主要采取版权的保护模式,有条件的认可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
本文源自一枝笔写作,地址:https://www.sdyizhibi.com/wm/lw/xblw/0P2114412013.html 复制链接